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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为名义的非法集资骗局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17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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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673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提示: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无论是“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代币”,还是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炒作“虚拟货币”,或者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等行为,虽然都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请广大公众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乱坠的承诺,应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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