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557816728Y/202402-0001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2-20 | |
发文字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咨询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池财资〔2014〕132号)和《江南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南管发〔2019〕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各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资产在各单位内部及单位之间调拨;
2.因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4.因特殊事由经上级或区级有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调拨;
5.对外捐赠。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二章 处置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管委会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因雪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三章 处置审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提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见附件1)会议研定,并形成处置意见。
重大资产处置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定,具体包括:
(一)土地和房屋构筑物的处置;
(二)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三)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批量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资产的处置;
未经会议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也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是国库支付中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报送国库支付中心。
第八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按规定统筹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各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处置。
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方可继续处置。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九条 各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时,除须提供《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3)、资产价值凭证(如购买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加盖公章的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以及固定资产产权证明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无偿转让
1.管委会关于无偿转让资产的有关决定;
2.无偿转让协议;
3.无偿转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4.因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处置资产的,须提供分立、合并、撤销、隶属改变的批文;
5.各单位内部及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按《江南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执行,并提供《江南产业集中区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审批表》。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售、置换
1.管委会关于出售、置换资产的有关决定;
2.资产出售方案或置换协议;
3.申报资产置换时需提供对方单位及置入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
4.出售、置换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5.其他相关资料。
(三)报损、报废
1.各单位关于报损、报废资产情况的专题说明;
2.报损、报废资产价值清单;
3.资产报损、报废的鉴定报告。属于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应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如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属于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相关事项的证明材料。如盘亏资产应提供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失窃等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等,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提供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其他相关资料。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各单位关于货币性资产损失形成情况说明;
2.其他相关资料。
(五)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一)申报。各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审核。综合管理部和财金部共同对各单位的处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及必要性审核。
(三)审批。经审核后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提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研定,并形成处置意见。
(四)评估。对属于《江南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由各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财金部备案。此外,各单位可以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购置的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折旧情况、报废数量以及报废原因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后,自主决定报废资产的处置是否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若无法决定时,应报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
对经管委会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应经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五)收益。各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取得的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
(六)调账。各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国库支付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报损报废等处置行为中取得的收入。
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各单位取得的处置收入应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缴入集中区国库,纳入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处置材料予以申报;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实施;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或文件不符,应按法规或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办理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集中区财金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