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皖财资〔2009〕392号)对全省各地政府国有资产处置具有指导作用,近年来全省大多数市据此修订了当地的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有《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池财资〔2014〕132号)相衔接。
主要依据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738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皖财资〔2009〕392号)、《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池财资〔2014〕132号)和《江南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南管发〔2019〕14 号),并参考了市内其他县区的经验做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持续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区财金部牵头起草了《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送审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9月,财金部启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历时2个多月,在分析、总结最新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吸纳其他县区经验和做法,于2023年11月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初稿。
2024年11月,财金部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各部门意见,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完善,形成《暂行办法(送审稿)》;综合部对《暂行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认为《暂行办法(送审稿)》制定主体适格,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上级规定不相抵触,可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工作目标
设立《暂行办法》旨在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5章,16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明确了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资产处置方式、原则、情形等。
第二章处置范围,共2条。主要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范围等。
第三章处置审批,共3条。主要明确了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权限,列明资产评估有关要求。
第四章处置流程,共2条。主要明确了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办理程序及提交材料等。
第五章附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的定义、相关处罚条款等内容,对不适用情形、解释权、生效时间等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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