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557816728Y/202205-00070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发布日期: | 2022-05-28 |
发文字号: | 江南管秘〔2022〕33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 政策咨询电话: |
关于印发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质量提升
奖励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南管秘〔2022〕33 号
各部,各单位,各直属公司: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江南 新兴产业集中区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实施细则》业经管委会 2022 年第四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5月27日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政策
为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助推集中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质量品牌升级
1.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质量奖个 人奖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获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获池州市市长质量奖、池州市市长 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4 万元奖励。
2.对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 8 万元奖励。
3.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 (含长三角区域) 产 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30 万元、10 万元 奖励。
二、支持标准研制
4.提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和省地方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得到立项认 可,标准正式发布后,对牵头起草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与标准起草单位的,一次 性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推进标准实施
5.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 )、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 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 元、 5 万元、2 万元。
6.对获得 5A 级、4A 级、3A 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 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
四、鼓励标准创新
7.承担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 目的单位, 一次性分别奖励 40万元、25万元。
8.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每项标准(产品) 一次性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
9.对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一次性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安徽省标准 创新贡献项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 10万元、 5万元、2万元.
五、标准化组织建设
10.对新获批准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分技术委 员会( SC)、技术工作组(WC) 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一次性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1.对新获批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TC)、全国标委 会分技术委员会(SC)或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全国专业标 准化技术委员工作组(W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10万元、5万元。
六、计量基础建设
12.按照 IS01001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 求》及 GB/T 19022 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获得 AAA、AA、A 测量 管理体系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 1.5万元、1万元、0.5万元。
13.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能源计量考核的重点用能企 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 2.5万元、1.5万元、0.5万元。
七、检验检测提升
14.对新认定的 CNAS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实验 室或国家计量认证( CMA) 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 ),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检验检测中心给予 5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 检验检测中心(企业), 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
15.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其中一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 1万元奖励;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八、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6.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 0.5 万元奖励;对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 5 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5 万元奖励; 有效发明专利首次达 10 件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
17.对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每国奖励1万元(最多 不超过5万元)。对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按每件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万元 )。新增国内 商标注册 20件以上,奖励1万元;50件以上奖励 2万元。
18.对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和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 报主体奖励5万元。
九、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9.对被评为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 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被评为中国专利优秀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 别给予5万元、3万元、2.5万元奖励。
20.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单位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且通过省级以上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1.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 10 万元。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奖励。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3.对本区专利权人维权胜诉的,给予2.5万元奖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4.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照利息的1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 15万元;对企业通过担保取得商标权、专利权、版权质押贷款,给予企业担保费50%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5万元;对质押贷款企业商标 权、专利权、版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十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
25.对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当年即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 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26.发明专利托管工作成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托管专利达15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失效率为零的,当年奖励1万元。
27.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 2万元、1万元奖励。
十三、缺陷产品召回
28.对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 的, 由区市场监管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 10 万元及 以上) 5%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 1 万元。
不履行缺陷产品召回义务的企业,不享受本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
十四、食品行业整治提升
29.为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 “三小”(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小摊贩 ) 行业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双提升,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改造升级或新申办“三小”食品行业,达到省相关提升验收或示范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食品小作坊整治提升并通过验收的食品小作坊按每户1万元标准奖补;对验收合格备案小餐饮按每户0.5万元标准奖 补;小摊贩暂不作奖补。
十五、附则
30.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或单位。
申请奖励的企业或单位,所获奖励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 业当年实际留有的地方财政贡献,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如果上级评审的奖项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的,按照“从高从优”原则,不重复奖励。
31. 申请人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申报资料,按时提出申请。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32.本政策自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 题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产业部负责解释与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33.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对本政策施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