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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557816728Y/202204-00046 组配分类: 采购政策
发布机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19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19 16:40 来源: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有关要求,现将《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属地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项目进场交易,应当符合法定的交易条件,采用法定交易方式进行。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进场交易项目的交易内容、方式、规模,为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竞争主体提供“一站受理、全程公开、按时办结”等服务,为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监督管理保障。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达到进场限额标准的,应当提交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按相关审批权限作出核准后,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资质的代理机构交易或自行组织交易

五、列入《目录》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进场交易。

列入《目录》的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取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行业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85日印发的《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池发改公管2020352号)同时废止。

 

附: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415

 

 

 

 

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2年版)

 

序号

项目类别

项目内容

进场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

1

工程建设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

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

按照《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规定的限额标准执行

3

产权交易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增资、房屋租赁等

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及股权转让、房屋租赁等

执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

4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全部

矿业权出让

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5

无形资产交易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全部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全部

6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全部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流转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7

林权交易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全部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8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全部(鲜活商品除外)

9

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采购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

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0

其他

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林业碳汇开发权等法律法规、市级及以上文件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

全部

注:国家和省级对规模及标准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