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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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共享单车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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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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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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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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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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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第四(二)项“鼓励企业为共享电动车配备头盔”,在第五(一)项第2点增加“并配备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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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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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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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第四(二)项“鼓励企业为共享电动车配备头盔”修改为“要求企业为共享电动车配备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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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未采纳原因:反馈意见实质内容与市公安局一致,考虑到避免方案内容重复,决定按照市公安局意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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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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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市发展和改革委职责修改为“负责按程序审批或核准共享单车项目立项工作,协调推进池州市共享单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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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未采纳原因:方案中所列的信用监管工作应属市发改委(信用办)职责,故未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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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和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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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其职责“共享单车运价执行监督工作”调整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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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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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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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其职责中的“负责对共享单车的质量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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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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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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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其职责“负责编制全市慢行系统完善工程规划;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位设置技术导则、禁停区域负面清单”修改为“负责组织审查全市慢行系统完善工程规划;负责制定共享单车停放点设置技术导则、禁停区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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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未采纳原因:该职责内容为原文件《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实施意见》中市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故直接划归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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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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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其不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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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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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池州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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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其不列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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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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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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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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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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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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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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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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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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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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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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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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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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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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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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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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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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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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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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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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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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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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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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