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碳一新能源(池州)有限责任公司《年产3万吨硅碳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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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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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3万吨硅碳负极材料生产线建设(一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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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黄山路以东规划沙河路 以南地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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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碳一新能源(池州)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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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庆禾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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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黄山路以东规划沙河路以南地块,建筑面积约109865平方米。项目购置包覆炉、批混机、冷却仓、除磁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673台(套),形成年产5000吨硅碳负极材料的生产能力。项目投资1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0万元,占总投资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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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废气、沉积废气、冷却废气、批混废气、筛分废气、除磁废气、检测废气、硅烷放空尾气。投料废气通过各投料车间整体换风收集,收集后废气通过一台小型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冷却废气通过在各冷却仓呼吸孔处设置覆膜布袋除尘器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尾气统一由一根28m的排气筒(四个车间的一、二、三分区:DA001-DA012)排放;批混废气通过在各混批机呼吸孔处设置覆膜布袋除尘器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筛分废气通过在各筛分机呼吸孔处设置覆膜布袋除尘器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除磁废气通过在各除磁机呼吸孔处设置覆膜布袋除尘器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尾气统一由一根28m的排气筒(四个车间的四分区:DA0013-DA016)排放;沉积废气通过支管收集并接入主管道(在支管接入主管处设置阀门控制)进入焚烧系统界区,通过“水喷淋+TO焚烧炉+SCR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尾气由一根28m的排气筒(四个车间:DA0017-DA020)排放;检测废气通过在检测台上方设集气罩收集,收集后废气由一根28m的排气筒(DA021)排放;硅烷放空尾气通过管道收集,收集后废气由一根28m的排气筒(DA002)排放。 颗粒物(炭黑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 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表1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限值要求。厂界HCl、氟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中限值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设备清洗废水、检测室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和设备清洗废水通过预处理(混凝+气浮)后与检测室废水、循环冷却废水及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在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及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属于一般固废的废包装袋、筛上物、除磁杂质、水喷淋污泥、废活性氧化铝、废分子筛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固废库,定期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试剂瓶、检测废液、废油桶、废润滑油、废SCR脱硝催化剂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送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固废库(150m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设置;危废暂存库(50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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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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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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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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