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预防高处坠落伤害事故发
生,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我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特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区内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高处
作业,是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
第四条 建筑施工中凡涉及临边与洞口作业、攀登与悬空作业、
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的,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现场负责人、作业人
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处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六)对从事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除开展上述教育内容外,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 应根据要求在施工现场相应部位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夜间应设红灯警示并做好施工照明。
第七条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标志、工具、仪表、
电气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第八条 悬空作业的立足处的设置应牢固,并应配置登高和防
坠落装置、设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高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作业过程
中发现违章行为或危险隐患,应当立即下令停止作业。隐患排除完成,经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核准,方可恢复作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高处作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高处
作业的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高处作业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监督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高处作业的日常检查,对存
在高处作业安全隐患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参照《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现场管理标准(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一)责令限期整改,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即日由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监理负责复查验收,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规划建设部;
(二)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安全员和监理员,并函告施工和监理企业;
(三)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全区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停工整改,由规划建设部负责复工验收;
(五)停工整改,并按规定对企业和个人记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