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全国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http://www.12389.gov.cn;举报信箱:北京市邮政19001号信箱;举报电话:010-1238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2月2日
安徽省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工作部署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
第三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提供相关线索并经查实,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和一般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及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公民根据公安机关另行发布的具体举报需求提供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谁核查、谁认定、谁奖励的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举报奖励资金。特别重大涉黑涉恶线索由省级公安机关核查,线索查实认定后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重大涉黑涉恶线索由市级公安机关核查,线索查实认定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一般涉黑涉恶线索由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线索查实认定后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奖励资金。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线索;
(二)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线索。
第六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案件线索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案情和有关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等情况。
第七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故意编造、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公民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一)来信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信箱(或来信地址)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公民可通过公安机关公布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互联网举报信箱举报;
(三)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公安机关或向公安民警当面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
第九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安全。
第十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按照线索核查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核查。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重要作用是指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
第十三条 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和核查结论不同,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查获一般恶势力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三)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起直接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同一人举报而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成员及破获团伙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案件,在其中较高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0元。多人共同举报同一线索的,奖励公安机关最先受理该线索的举报人。多人同时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举报人协商分配奖金,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
(二)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奖励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被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相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兑现。
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公安机关以《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移送审查起诉后;恶势力犯罪团伙为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后。
第十六条 公民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公安机关在相关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的10日内,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七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提供举报材料复印件或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实行。《安徽省公安机关公民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池州市扫黑除恶线索举报方式
池州市
池州市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2088090;举办信箱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清风东路99号池州市委大楼202室(市扫黑办);举报电子邮箱:czsaohei@163.com。
池州市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2213052/0566—110;举报信箱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东外环路池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侦查大队(有组织犯罪侦察队);举报电子邮箱:czshce@163.com。
贵池区
贵池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2026320;举报信箱地址:贵池区政务新区区委政法委6504室(贵池区扫黑办);举报电子邮箱:gcshb2026320@163.com。
贵池区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2812003;举报信箱地址:贵池区清风街道建设中路91号;举报电子邮箱:guichixingzhen@163.com。
青阳县
青阳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5021648;举报信箱地址:青阳县蓉城镇九华西路246号,县委大楼四楼;举报电子邮箱:qyshb2018@126.com
青阳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5020919;;举报信箱地址:青阳县蓉城镇陵阳路254号(青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举报电子邮箱:qingyangxingzhen@163.com
东至县
东至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7026679;举报信箱地址:东至县尧渡镇至德路县政务中心大楼一楼;举报电子邮箱,dzcjun@163.com
东至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7029029;举报信箱地址:东至县至德大道(东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举报电子邮箱:dongzhixingzhen@163.com
石台县
石台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6021125;举报信箱地址:曙光西路8号人大楼(县委政法委);举报电子邮箱,stzfw6028123@163.com
石台县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6022571;举报信箱地址: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北路444号;举报邮箱:3098292600@qq.com
九华山风景区
九华山风景区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2821031;举报信箱地址:风景区行政大楼2楼211室(九华山风景区扫黑办);举报电子邮箱:电子邮箱jhs_zfw@163.com
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2821105;举报信箱地址:九华山风景区柯村新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刑警大队);举报邮箱:jiuhuashangongan@163.com。
江南产业集中区
池州市公安局梅龙分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3211837;举报信箱地址:池州市贵池区梅龙街道办事处长江路1号;举报电子邮箱:meilonggongan@163.com。
开发区
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扫黑办举报电话:0566—2716011;举报信箱地址: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同路9号(开发区扫黑办);举报电子邮箱:kaifaqugong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