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群众朋友们:
自2015年12月7日我市出台实施《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以来,我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数量明显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噪声扰民和空气污染明显改善。在此基础上,我市修订出台了《池州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江南产业集中区建成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禁放区域、场所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和无营业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有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
池州是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区,为了让我们的蓝天更蓝、空气更清新,请广大园区群众朋友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和禁止经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拨打110举报。
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