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回归担保主业、加大支小支农担保供给,防范经营风险,制定池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一、总体目标
规范全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坚持发展与合规并重,严守风险底线,严控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逐步将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提高到80%以上,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贵问题,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六稳”“六保”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二、政策依据
(一)《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
三、负面经营行为
(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二)为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三)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高利息贷款提供担保
(四)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
(五)为政府债券发行提供担保
(六)为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提供增信
(七)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
(八)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产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提供担保。
(九)为资质较差、不具备相应资金实力或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录的企业提供担保
(十)为非合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供担保
四、其他
1、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两年。
2、本清单所列负面经营行为是指自清单发布后开展的新增业务,存量业务要逐步化解。
3、各属地监管部门负责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督促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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