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扩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入境人员来池返池后,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安徽省和池州市各级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等,自觉接受登记调查、检验检疫、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入境尚不满 14 天的入境人员,无论从我国哪个口岸入境,只要目的地(含临时居住地)为池州市范围内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1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组织、所在单位或疫情防控部门主动报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地区人员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近期计划进入我市的入境人员,其本人、亲友或者接洽单位应当提前 2 天向目的地所在的社区(村)组织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其身份信息、国内住址、联系电话、国外旅居史、入境时间和地点、来池方式、健康状况和下步去向等情况。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宾馆、酒店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入境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接洽单位、社区(村)组织、留宿人、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活动轨迹、接触人员等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疫情防控部门报告,配合落实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行落地首责制,加强跟踪管理,对所有入境人员一律按有关规定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核酸检测初筛。外籍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集中隔离和核酸检测初筛费用自理。
六、入境人员拒不按上述要求及时登记报告、隐瞒旅行居住和身体症状等信息、拒不服从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入境人员的亲友、接洽单位、宾馆和酒店经营者、留宿人、房屋出租人等拒不按上述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帮助入境人员逃避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入境人员,要积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组织或者相关疫情防控部门报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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