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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7816728/201705-00006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池政办秘〔2017〕23号
成文日期: 2017-05-16 发布日期: 2017-05-16
废止日期: 2030-01-01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6 15:37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立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质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省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5号)、《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池政〔2016〕2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提前介入的范围
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纳入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主要包括:
(一)具有探索性、创新性,且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报请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或者市属事业单位撤销、合并等重大事项;
(四)市政府对外签署的合作框架协议;
(五)其他涉及敏感领域、关系民生或者社会利益调整的重大事项。
二、提前介入的启动
对列入提前介入范围的重大决策事项,按以下规定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
(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启动。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上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在相关文字材料或文件初稿形成后,或者合作框架协议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前,承办单位应主动致函市政府法制办商请提前介入,并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及情况说明。
(二)市政府办公室启动。对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启动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程序上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认为需要启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并通知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及情况说明。
三、提前介入的方式
市政府法制办在收到提前介入函后,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启动前,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前介入:
(一)参加相关调研活动、专题会议;
(二)调阅相关背景材料;
(三)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加论证会;
(四)参加合作框架协议双方或多方会谈;
(五)委托法律顾问或法律服务机构研究论证。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流程,加强与市政府法制办的沟通联系,确保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落到实处。
(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本办法建立本级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审查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并将各地各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
(三)对属于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范围而没有提请市政府法制办提前介入、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政府办公室应予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