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风险评估是指市政府对重大事项作出行政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及其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对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经排查认为存在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风险的,根据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或其中的主要内容开展风险评估。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向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资料及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委托课题研究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和影响进行科学预测。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风险评估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前期工作承办单位是否在权限范围内拟定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符合绝大多数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
(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配套措施是否经过调研论证,以及利益相关人的接受程度;
(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方案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题,以及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和预防、化解的相应措施。
第八条 风险等级可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难以疏导、稳定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确认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冲突,但可以通过一定措施予以化解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确认存在较小的风险隐患,社会公众能够理解支持,仅少部分有意见的,为低风险。
决策方案存在高风险的,承办单位应当区别情况向市政府提出不实施、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采取防范、化解措施后再作出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决策。
第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认定高风险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风险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