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是指决策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决策实施后评价的组织工作,决策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评价,对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及继续执行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六条 决策后评价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价,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执行结果与制定目的是否相吻合;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执行中带来的正负面影响;
(四)决策执行中被执行对象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执行情况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决策执行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对策和建议等。
第七条 决策后评价的准备工作包括:
(一)确定评价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确定合适的承办单位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标准、方法和经费。
第八条 根据评价方案,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决策实施单位成立评价小组,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除市政府办公室、决策实施单位外,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
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
第九条 决策后评价可以采取督查督办、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统计分析、政策评价、绩效评价等方式方法进行,具体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特点,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
第十条 评价工作小组或第三方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价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价。
参与实施后评价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价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评价小组或第三方完成评价后,应撰写后评价报告,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决策效益作出说明,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实施后评价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决策后评价报告应当按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及相关领导研究;需集体讨论审定的,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等法定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形成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作出暂缓执行、修改内容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后,决策实施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市政府决定修改决策内容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决策后评价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对于出现决策作出时的依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决策作出时的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或出现其他直接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应当适时对决策进行评价调整。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等决策程序中实施后评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