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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57816728/201604-00020 组配分类: 决策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04-17 发布日期: 2016-04-17
废止日期: 2030-01-01
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17 09:09 来源:市政府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健全《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违法决策、违反程序决策,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的,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责任分为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  对市政府决策和决策的执行出现应当追责情形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参与决策的市政府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承办科室对决策依据的真实性、决策建议的合法性和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负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对决策和决策执行承担直接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经审查的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负责,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对经审查的决策方案的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本条上述规定的上述人员对错误决策提出反对意见和修改建议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执行不力,导致重大决策不能正确执行,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后果的行为,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决策事项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溯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于追究。
第九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决定和执行过程中,要如实记录决策会议参会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制定会议纪要,开展执行情况督察,为决策责任追溯和倒查提供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决策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未按照规定经过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作出决策的;
(四)经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者集体讨论决定认为决策违法或者明显不合理仍然作出决策的;
(五)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补救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作出决策的;
(七)擅自变更、故意延缓、错误执行或拒不执行已经作出决策的;
(八)按照规定应当追究决策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有一般过错,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予以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和决策执行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的,决策承办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的,以及拒不执行决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责任追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有权单位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经过审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第十四条  被追究决策责任的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追责部门在调查、处理决策责任追究案件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申诉。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对决策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