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消防救援大队,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经发处、开发区管委会人社局:
现将《池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印发,请遵照实施。
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代印)
2019年6月23日
池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皖应急[2019]61号)精神,参照《池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是指在编在岗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的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编在岗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第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幼儿园,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第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就近就便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需持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总队(驻地为池州市的可为支队级单位)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身份认定证明,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到市消防支队政治处办理核准手续,7月5日之前交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消防救援大队协调落实。
第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一)烈士子女;
(二)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在编在岗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第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普通高级中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一)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三)英雄模范子女;
(四)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在编在岗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
(五)在灭火救援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第七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享受中考优惠加分投档待遇,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第八条 符合享受中考优惠加分投档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总队(驻地为池州市的可为支队级单位)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学生父母工作单位、岗位职务、岗位性质及立功等级证明等材料,于每年6月20日之前报池州市消防支队政治机关汇总核定后,于每年6月25日前转报市教体局基教科,由市教体局基教科提请市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在全市范围内任选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的学校就读。
第十一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考学,每年6月30日前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直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优待申请。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依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确定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范围的通知》(国转办联〔2007〕1号)确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池州市教育和体育局、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