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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号: 池政〔2017〕58号
成文日期: 2017-07-14 发布日期: 2017-07-14
废止日期: 2030-01-01 有效性: 有效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4 20:12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业经2017年6月22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扎实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一)支持新建项目。新投产的半导体产业项目,采取借转补的形式对其设备购置费用按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严格按照“四督四保”机制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重大项目建设,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确定一名市领导具体联系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问题。投资额10亿元以上且对全市半导体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支持半导体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过亿元的半导体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收入首次过10亿元的半导体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税收首次过1000万元的半导体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鼓励支持集聚基地企业发展。鼓励集聚基地重点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流转和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价值链并购重组。对兼并重组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按照9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支持市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围绕大健康、全域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鼓励市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从产值、税收、固投、项目建设、创新能力、配套政策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得分超过60分的前三名分别给予1000万、500万元、300万元支持。连续两年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予以摘牌。

二、积极争取省级重大工程和重大专项

鼓励重点企业争创省级重大工程、重大专项,新列入省级重大工程、省级重大专项范畴的,市财政按照省级支持力度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加快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近三年累计税收超过1500万元,年均增速不低于20%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建有国家或省认定的研发平台的半导体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按照年度实际支出额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最高可达600万元。

半导体产业新认定的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半导体产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半导体产业新认定的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半导体产业国家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半导体产业省级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积极参加“创响中国”安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双创之星”项目,市级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30%进行配套。

(四)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优先推荐争取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级奖励重大项目团队资金支持。

本政策规定的同一家企业涉及多项奖励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补助的,均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市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一年。执行情况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本息,列入市信用体系负面清单,5年之内不受理任何政府补助资金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