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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I00101120100/201901-00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江南产业集中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12-12 发布日期: 2018-12-12
废止日期: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12 16:49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应急原则

1.4适用范围

2.  辐射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

2.3较大辐射事故

2.4 一般辐射事故

3.应急组织与职责

3.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3.2成员单位职责

3.3专家组

3.4应急工作组

3.5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信息报告

4.3指挥和协调

4.4响应措施

4.5应急监测

4.6辐射事故现场处置

4.7安全防护

4.8联络与信息交换

4.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应急响应调整、终止与恢复措施

5.1响应级别调整

5.2应急响应终止

5.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5.3总结报告

6.应急能力维持

6.1人员能力

6.2应急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核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科学决策、以人为本,统一指挥、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迅速,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和射线装置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涉核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应急组织与职责

3.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池州海关的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可及时将市直相关部门纳入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辐射应急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辐射应急办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局长担任。市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污染防治与辐射管理科承担,必要时抽调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池州海关的相应职能科室的人员集中办公。

市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修)定市级辐射应急响应预案,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负责向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和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报告我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3.2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请示市委、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度各方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应急资源,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向上级报告事故和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上级指示和批示。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核技术利用,铀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领域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以及公众照射超过年剂量约束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超过年剂量限值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配合国防科工单位开展涉核航天器坠落事故的处置,参与国防科工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辐射事故,参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救援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进行处置。

池州海关:负责池州口岸内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或发生放射性污染的监测、报告和先期处置。

各部门应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医疗救治、舆情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情况。

3.3专家组

专家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放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主要职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情报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备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3.4应急工作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市领导小组视情成立以下工作组:

3.4.1协调指挥组

负责协调市、县(区)以及各部门的应急行动,指挥其他工作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环保、公安、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及事发地县级相应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3.4.2辐射监测组

负责监测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组长由市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监测站、事发地县级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

3.4.3现场控制组

负责隔离区外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组长由事发地县级公安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局派员指挥协调,成员由事发地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4.4去污洗消组

负责人员、物品、场地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提请省辐射环境监督站收贮事故放射源。组长由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担任,成员由市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3.4.5医疗救治组

负责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现场医学处理,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的估算和健康影响评价。组长由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任或事发地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事发地120急救机构和辐射损伤救治医院的相关人员组成。

3.4.6舆情信息组

负责收集应急处置期间新闻媒体、网络等舆情,联系市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筹备新闻发布会,承担微博、网站等信息公开工作。组长由市环保局信息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办公室、市环保局信息中心、事发地县级环保局负责新闻发布、宣传的工作人员组成。

3.4.7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车辆以及应急人员的临时食宿,负责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交流。组长由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担任,由事发地政府提供支持。

3.4.8现场指挥组

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组长由市环保局污染防治和辐射管理科科长担任,成员从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视情抽调。

3.5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当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在国家、省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重大辐射事故在省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下处置;当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事故的指挥处置,必要时请求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供支持;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市领导小组视情派员指导。

市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在不同应急状态下的启动情况一览表

应急响应等级

市级领导小组

市级应急办

专家组

事故评价技术组

市级应急工作组

协调指挥组

辐射监测组

现场控制组

去污洗消组

医疗 救治组

舆情信息组

后勤保障组

现场指挥组

  注:○ 表示待命,√ 表示应急响应人员启动并到达责任岗位。

4.2信息报告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属地县级环保部门电话报告。在确认属于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向事发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或辐射应急机构书面报告。

池州口岸发现出入境人员和货物携带放射性物品并引发放射性污染、照射,海关部门应立即电话通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确认事故等级。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发现现场存在放射性物品,应立即电话通知所在地环保局,由所在地环保局依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处置。

4.2.2 各级政府及部门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辐射应急机构和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且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上级辐射应急机构和相应主管部门。

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各接报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3指挥和协调

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小组进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2)派出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救援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周边地区辐射源的监控工作;

(5)协助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的时间;

(7)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环保厅汇报应急进展情况。

当现场检查发现发生以下事故或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进行协调:

(1)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需要对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安全保卫的,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

(2)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的,与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联系;

(3)其他需要协调情形的。

4.4响应措施

4.4.1先期处置

(1)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 

(2)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

(4)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当地县(区)或市级环保机构;

(5)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4.4.2 市级响应措施

市领导小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的指导下协助开展辐射事故定性定级、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等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2)市公安局:在省公安厅指导下,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在环保部门协同下追缴辐射事故中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市卫生计生委:在省卫生计生委的指导下做好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现场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市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请示市委、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

(3)市公安局派员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公安部门按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设立隔离区、外围区和集结区,限制人员的出入,指导事发地受困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安置、涉险人员疏散和撤离及其他救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的饮用水和食品进行控制;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环保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依法从严惩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企业经营和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管理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救治组,对受伤受害人员实施救护,调集放射病治疗药物,组织专家会诊,开展公众心理疏导工作。

(5)市财政局启用市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池州海关视情开展相应工作。

4.4.3县区响应积极措施

市领导小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县级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环保部门:控制事故现场,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进一步扩大辐射事故影响的作业;负责辐射事故信息报告,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事故定性定级、调查处理和事故总结工作。

(2)公安部门: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开展辐射事故中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并在环保部门协同下进行追缴。

(3)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辐射事故中伤员的医疗救治。

(4)其他单位: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开展应急工作。

4.5应急监测

当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应急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1)应急监测的启动

接到辐射应急监测指令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下达监测任务,根据应急监测实施程序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2)污染范围标志

若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确定污染范围。

(3)数据记录与报出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及时编制并上报监测(分析)报告。

4.6辐射事故现场处置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污染的性质和特点,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指挥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应对辐射事故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消除辐射事故危害,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蔓延和事故的再次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2)必要时,组建现场处置专家组,对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和修订;

(3)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4)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提出安全防护的措施;

(5)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和其他因素,向指挥部提出现场处置、终止的建议。

4.7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建议;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公众的疏散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4.8联络与信息交换

市辐射应急办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省环保厅、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县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等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市辐射应急办提交事故报告。应急期间的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9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应急响应的级别由各级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5.应急响应调整、终止与恢复措施

5.1 响应级别调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或放射性污染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当前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市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组意见,向市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降低后,相应的应急工作组可以解散。

5.2应急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放射性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辐射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进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再次出现类似事故;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继续进行辐射环境监督与监测。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经批准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5.4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于3周内将总结报告报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省环保厅。

6.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各相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定期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4)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1 人员能力

6.1.1 应急培训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

市环保局应制定辐射应急现场监测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应制定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应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池州海关应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培训纳入本系统内应急培训计划。

6.1.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分为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综合演练是为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有效性的演练。专项演练是为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练。

市环保局应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专项演练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

6.1.3 应急值班

应急值班包括24小时手机值班制度、市环保局值班室日常值班。辐射事故的事故接报由市环保局值班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启动由市辐射应急办应急值班人员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

6.2应急保障

6.2.1 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市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提出辐射事故应急项目,由市领导小组核定后,纳入市环保局应急专项资金预算,由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落实。

6.2.2 应急响应场所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包括指挥大厅、专家会商室、事故分析室、后果评价室、接待室等响应场所及配套设施、设备。

6.2.3 应急设施设备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建设能够互联互通、统一配套、用于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等。

6.2.4 应急物资器材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配套一定必需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

市环保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包括应急监测仪器、应急防护设备)的储备,指定专门机构定期检查、测试及日常维护应急物资装备;市卫生计生委应协调市内外有关机构,掌握辐射事故应急药品储备情况;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池州海关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个人剂量监测报警设备;市财政局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经费。必要时,向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紧急调用防护装备和应急物资。

6.2.5应急文件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期间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辐射应急办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1次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本预案中的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收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池州海关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池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革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戴卫东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谢  放  市环保局副局长

叶卫东  市公安局副局长

路文敏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汪申成  市财政局非税局局长

王文韬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卢文品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黄锋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宋建宁  池州海关副关长

吴  伟  市政府应急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谢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池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联系方式

谢  放

市环保局

副局长

18956679121

孙  琳

市环保局

辐射科科员

13205668001

宋国明

市环境监测站

副站长

15905661080

苏正贵

市公安局

治安支队

副支队长

13905663646

张  铮

市卫生计生委

应急办主任

18805669221

何  翔

市财政局

经济建设科科长

18005661531

汪  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信息化办公室

副主任

13063296469

方瑞超

市安全监管局

安全监察员

18956690580

洪  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药化流通科科长

18056609333

朱海洋

池州海关

主任科员

18956697525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名单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方式

姚飞

池州市环境监测站

高工

18956687079

唐怀

池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高工

13705668712

张立贵

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治医师

13905669911

吴旺顺

池州市九华冶炼厂

副厂长

13955517657

钱彬

池州市人民医院

副主治医师

15339668124

张晓明

池州市人民医院

副主任医师

15956637079

宋国明

池州市辐射监督站

高工

15905661080

杨成伟

池州市人民医院

医疗设备科科员

18856615500

赵翀

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设备科科员、工程师

18056611335

 

附件4

 

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

 

名  称

数量

用途

生产

日期

便携式环境X、γ剂量率仪

1

用于X, γ环境剂量测量和检查工作

2014

高量程X、γ辐射剂量率仪

1

用于监测各种放射性工作场所X、γ射线辐射剂量当量率

2014

α、β表面污染仪

1

用于探测地板、墙体、桌子、物体、衣物、皮肤等表面α、β、γ的污染

2014

个人剂量报警仪

3

用于个人防护并监测X射线和γ射线,可设置报警阀值

2014

射频辐射监测仪

1

用于移动无线电广播,通讯电磁辐射测试,工业加热系统测试以及人类健康安全测试。

2014

工频电磁场监测仪

1

用于高压输变电系统,配电室,感应炉,地铁,电车等工频作业场所。

2014

智能伽玛辐射监测仪

1

用于监测各种放射性工作场所X、γ射线辐射剂量当量率

2007

应急防护设备

2

用于辐射现场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