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监督工作的通知》(池政办〔2014〕8号)文件的规定,财金部成立审计组,自2019年4月10日至5月20日,对集中区2018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管委会各部门对其所提供的会计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现出具审计报告。
一、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资金情况
(一)公共财政预算收支及其平衡情况
2018年度,年初预算财政总收入20,000万元,实际完成23,959万元,为预算的119.8 %,较上年下降25.7%,其中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737万元,为预算的136.6%,较上年下降30.2%;上划中央收入3,222万元,为预算的66.8%,较上年增长25.9%。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737万元,其中税收收入9,463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04.3%,较上年增长28.7% 。其中占比5%以上的税种分别为:城镇土地使用税2,534万元,占26.8%,较上年下降10.9%;增值税2342万元,占24.8%,较上年增长30.6%;房产税1507万元,占15.9%,与上年持平;契税1042万元,占11 %,较上年增长733.6%;耕地占用税1274万元,占13.5%,较上年增长139.9%;非税收入11,274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84.5%,较上年下降49.5%。
2018年度,年初预算财政总支出47,986万元,实际支出53,765 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12%,较上年下降18.6%。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47,986万元,实际支出53,613万元,为年初预算的111.7%,较上年下降18.8%;上解支出年初预算为零,实际支出152万元。
本年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737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4,932万元,调入资金12,000万元(政府性基金调入),上年结余1万元,收入总计57,670万元;本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3,613万元,上解支出152万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905万元,支出总计57,670万元,收支相抵,保持平衡。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及其平衡情况
2018年度,年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6,000万元,实际完成政府性基金收入为33,596万元,为年初预算的210%,较上年增长49.5%。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596万元,为预算的539.9%,较上年增长950.9%;上级补助基金收入12,000万元,为预算的100%,较上年下降41.2%。
2018年度,年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6,000万元,决算支出为21,596万元,为预算调整数的100%。其中城乡社区支出14,026万元、债务付息支出7,561万元、债务发行费用支出9万元,另调出资金12,000万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相抵,保持平衡。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2018年度,集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数为零。
(四)地方政府财力情况
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2018年度集中区综合财力总计79,11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财政财力57,518万元、政府性基金财力21,596万元。
一般公共财政财力57,518万元中,上年结余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737万元、结算净收入24,780万元(返还性收入2,39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18,600万元、专项收入3,941万元、上解支出152万元)、调入资金1,2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调入)。
政府性基金财力21,596万元,其资金均来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596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超收财力使用情况
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年初预计可用财力47,986万元,年终实际可用财力57,518万元,两比超收9,532万元,超收19.9%。当年超收财力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4,200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905万元等。
(六)政府债务情况
2018年末,集中区政府性债务余额633,729.5万元。其中政府置换债券515,704万元(2018年置换金额29,177万元)、其他债务26,165.52万元、隐性债务91,859.98万元。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未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2018年度,集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数均为零,与集中区目前存续国有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未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收支安排。
上述事项不符合《预算法》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规定。
审计意见:根据《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
2.财政专户管理不规范。集中区开立的12个结算账户中1个专户开户行位于合肥市;同时财政专户利息收入计381.54万元,截止2018年底未缴库。
上述事项不符合《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以及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规定。
审计意见:根据《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应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及时注销不符合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的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缴入国库。
3.部门预算执行率仅为年初预算的47.2%。2018年度,12个部门年初预算支出数10,805.1万元,本年实际完成支出5,100.35万元,仅为年初预算的47.2%。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的规定。
审计意见: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部门预算编制应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科学编制部门预算。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