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工委、管委,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开发区、站前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
《池州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池州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增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覆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央纪委等七部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各县(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市管的园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市管干部。
以上所称主要领导干部系指市管的负责全面工作的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第三条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权限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掌握财政资金量大小等情况,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大类。
(一)A类审计对象。包括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直资金运作总量大或有项目和资金资源分配权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市管干部。
(二)B类审计对象。包括各县(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主要领导干部,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开发区、站前区所属独立核算部门的市管干部,市管的园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市直资金运作量较大的党政部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市直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大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三)C类审计对象。包括市直财政资金总量较小的党政部门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难以划入A、B二类对象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对象不在上述分类范围。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方式和审计频率。
对A类审计对象,采取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方式进行,以任中审计为主,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对B类审计对象,以离任审计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抽审(任职时间较长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合理的时间间隔。
对C类审计对象,一般实行离任交接制度,离任交接内容参照《池州市市管领导干部(人员)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池办发〔2012〕7号)执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没有明显问题或没有重要举报反映的,由纪检、组织、审计三部门对交接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对因群众举报或其他情况有必要实施审计的,实施任中或离任审计。此类对象任期内如有重大项目采购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实施审计。
县(区)公检法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市管的园区、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江南产业集中区、九华山、开发区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市管干部的审计,一般由市审计局授权县(区)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以下情况应优先安排审计:
(一)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
(二)以往审计中反映问题较多,有必要再次优先安排的;
(三)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人员)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经济监督权的运行和责任的履行情况、个人廉洁情况为主要审计内容,根据不同的类型,按《实施细则》第三章确定的分类审计重点组织实施。
第八条审计机关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单位和部门的预算执行、财政财务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统筹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