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排水户排放污水行为,确保园区规划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保障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园区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版)等法律、法规要求,我部制定了《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6年2月12日前书面反馈至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联系人:胡中敏,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大楼716室,联系电话:18656666336,电子邮箱:2745246235@qq.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
2026年1月12日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园区内工业、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排水需求显著增加。然而,部分项目在排水管理中存在雨污混排、废水超标排放等问题,导致水体污染风险加剧,生态环境受到威胁。为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环境污染,迫切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且操作性强的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实现雨污分流全覆盖,提升园区水环境质量,为新兴产业集聚提供生态保障。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版)
三、形成过程
2025年10月,我部起草了《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初稿)》。在广泛征求管委会机关各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初稿进行了细致的修订和完善。11月,规划建设部组织召开了讨论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反复地修改和完善,最终在区法律顾问和区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明确制定依据、目的及适用范围,强调排水许可管理的必要性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明确规划建设部、区自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分局的职责边界,避免监管真空。
规划建设部负责统筹排水许可办理、竣工验收把关及排口监管;区自规分局将排水设施纳入规划审查;区生态环境局监管工业企业废水达标排放;区城市管理分局查处沿街商铺违法排污。
接入管理:要求排水户建设预处理设施,重点排水户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含油废水、病原体废水等特殊废水的处理标准。
第三章 许可办理:简化审批流程,排水户提交6类材料后,规划建设部15日内完成现场勘察。验收合格后直接颁发排水许可,提升行政效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规划建设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接管企业排水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章 附则:明确施行时间和解释权限。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
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水户排放污水行为,确保园区规划范围内实行雨污分流,保障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园区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6号修正版)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区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服务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相应的市政排水设施,并依规申请排水许可。未办理排水许可,排水户不得向集中区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章 接入管理
第三条 规划建设部、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以下简称自规分局)、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局)、池州市城市管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城市管理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指导、审核、监管。
规划建设部负责集中区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办理;负责排水过程的监管;负责在建项目在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评审、审批中,把排水系统建设列为重要检查内容;负责在建项目在安全监管、工程质量监管的过程中,认真做好排水系统建设的监督;负责严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关,未实施排水系统工程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单独供地园区雨污水排口接入市政管网排水许可办理及后期排口的日常监管工作。
区自规分局负责将新、改、扩建项目排水设施列入规划审查的必审项目。负责在规划新建项目中配套排水系统,把好项目落地建设第一关,确保雨污管网及设施与道路、工厂和办公宿舍等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以及废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业企业污水达到相关标准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管网。
区城市管理分局负责对临街商铺(含中心城临街商铺)排水户改建工程、装修工程雨污水是否正确接入管网进行监管;负责沿街商铺排污日常监管工作;对“小散乱”违法排污行为及破坏市政排水设施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进行整改。
各产业园内部雨污水管网由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授权的物业单位负责管理,确保雨污水分流,严禁将污水直排到雨水管网;规划建设部、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园区产权单位、物业单位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雨污分流。
第四条 生活污水要应接尽接,做到雨污分流,并确保管网质量。管网建成后须向规划建设部提供管网准确位置、管径、埋深以及管网检测报告等竣工资料。
排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及相关设施。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作为重点排水户进行管理。重点排水户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五条 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以及公共厨房、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
第六条 接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排污许可(或核准)核定的排放量。一般工业企业和重污染工业企业由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及类型、毒性危害程度、所处地理位置、特征污染物、守法情况、信访投诉、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来划分决定。
(一)重点排水工业企业必须在企业废水总排口处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控,生产废水预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放。
(二)重污染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接管,确需接管的需对其污水水质进行细致分析,在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前提下并取得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证明方可接管;生活污水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即可,无需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需定期开展手工监测。
(三)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的废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满足集中区污水处理系统接管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第七条 工业废水接管的水质标准:
(一)工业废水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企业环评、排污许可要求为准。
(二)在线监测因子由区生态环境局确定,企业按照监测因子安装配套检测设施。
(三)其他要求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集中区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集中区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集中区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集中区排水设施或者向集中区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集中区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集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在集中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集中区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集中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从事危及集中区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划建设部联合区城市管理分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拟实施单独供地园区雨污水接管的排水户,应当向规划建设部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及有关资料(1、排水许可申请表;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查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3、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或排水水质合格承诺书;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排水隐蔽工程质量合格承诺书;5、按国家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情况说明;6、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规划建设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排水户内部雨污分流、排水情况和接管条件进行现场勘察,作出是否同意接管排放污水的决定。
第十一条 接管施工完成后,由排水户向规划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现场验收合格后,批准企业排水许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记录每日实际处理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配合规划建设部、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已经接管企业应当按照接管规定排水。接管企业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排水户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重新申请排水许可。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城市管理分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接管企业排水情况分类处理。
(一)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生态环境局对存在超标超量排放、私自将工业废水(含生活污水)接入市政雨污水管网、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等行为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规划建设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有关规定的排水户可以采取封堵或关闸等措施,暂停接纳其废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区城市管理分局应加强沿街商铺的监管,新入驻的商户不得随意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从源头上根治雨污混流情况,确保实现雨污分流,督促物业公司做好沿街商铺接管、排水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乱排的商户应当依法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规划建设部和池州市城市管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分局报告。规划建设部和池州市城市管理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排水许可的企业,其接管标准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并须按本办法相关标准整改到位。整改所需全部费用及因此产生的行政监管成本由排水户承担,且原排水许可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反馈表
填表人:
|
文件名称
|
|
|
修改
意见
和
建议
|
|
|
修改
依据
及
理由
|
|
填表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