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合同书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部(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安徽京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合同。
鉴于甲方就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2024-2025年度绩效考核服务项目,接受了乙方以总金额 以下简称“合同价格”)提供上述服务工作,同时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派人员对该项目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理解。
一、合同书;
二、合同条款。
3、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为准。除非另有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以及经双方同意纳入合同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来往函件及其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4、考虑到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乙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
5、考虑到乙方提供的服务并接受甲方的项目管理,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6.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1.1、定义
1.1.1 “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相关文件的协议。
1.1.2 “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
1.1.3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的有关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考核报告编制以及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其他义务。
1.1.4 “甲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代表用户接受合同集成及服务,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单位。
1.1.5 “乙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集成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1.6 “天”指自然天。
1.2、项目名称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2024-2025年度绩效考核服务
1.3、项目内容
针对《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开展2024-2025年度绩效监控考核工作,日常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一年2次。对项目公司运营范围内的排水管网维护、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等进行考核,并按要求出具相关绩效评价报告及付费审核报告。
1.4、合同范围
1.4.1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完成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2024-2025年度绩效考核服务。
1.4.2 合同履行期限:2024-2025年度(以完成2025年下半年考核工作时间为准)。
1.5、权利和义务
1.5.1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明确的技术要求,以便乙方能够开展工作,如果乙方向甲方提出配合完成项目工作的合理请求,甲方应及时做出答复,并给予协助。
1.5.2 乙方应当按项目工作各阶段的服务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实施的各项成果,按工作任务所规定的内容、进度及提交文档,并对其内容负责。
1.5.3 乙方应当指派技术小组执行本合同的工作。该技术小组应和甲方建立友好的协作关系。按照合同的时间安排,甲方代表和乙方技术小组之间建立技术交流的机制。
1.5.4 乙方指定一名项目经理作为乙方现场总代表,协助甲方人员解决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如果甲方认为在工作现场的乙方任何成员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外指派合乎甲方要求的人员。
1.5.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甲方提出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工程进度提交相应的交付物,对项目过程中的需求偏差、进度偏差,应按项目的变更管理流程,与甲方及时协商、确认和调整。
1.5.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组主要成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需经过甲方同意。
1.5.7 乙方应保证整个项目的整体实施效果达到项目工作的总体目标,对项目的实施工作承担总体责任。
1.5.8 乙方应配合甲方单位的工作指示。
1.6、项目进度
1.6.1 乙方保证按照合同附件中有关项目进度的要求,合理安排工期,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1.6.2 乙方应于每月下旬,以合理的、甲方可以理解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书面的项目阶段进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项目进度与计划执行;
● 已完成的工作内容;
● 有无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 本项目的预期效果;
● 人员配置有无项目变更及/或变更情况;
● 其它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应该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1.6.3 如有重大的问题或重要的变更发生,乙方需在 7 天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乙方也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回复甲方在其它时间内提出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询问。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项目迟延和甲方不能及时付款或配合项目进行的后果及项目延期的责任。
1.7、付款条件
1.7.1 本合同为包干合同,乙方按投标金额¥39,2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玖仟贰佰元整),包含本项目服务过程中人员劳务、差旅、材料等全部费用。
1.7.2 乙方按要求完成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2024-2025年度绩效考核报告,第一年考核结束后支付合同价的50%,第二年考核结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1.8、技术资料及知识产权
1.8.1 知识产权归属
1)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法、技术报告、专利等其它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除外)。
2) 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项目成果等。
3) 除本项目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业性地利用上述资料和技术。
1.8.2 技术文件均应按合同相关技术条款要求提交并经甲方确认。
1.8.3 乙方应承担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工作而导致损失的责任。
1.8.4 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1.9、保密
1.9.1 任何一方对其在合同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其他各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上述规定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商业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非因披露方过错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年,以较晚的时间为准。
1.9.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 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与其签订不低于本合同保密条款要求的保密协议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1.9.3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乙方不得复制、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在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当立即将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一切与合同履行有关的资料包括全部复制文件返还。
1.10、不可抗力
1.10.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则可适当延长履约期限。
1.10.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1、争议解决
1.1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3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2 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12、违约终止合同
1.12.1 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5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项目成果。
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1.13、变更事项
1.13.1 甲方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事项通知,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 系统业务需求发生变更;
2) 乙方需提供的服务。
1.13.2 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向甲方提供变更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及交货期的变化。
1.13.3 任何修改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
1.14、合同修改
1.141 除非甲乙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否则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修改。
1.15、人员变更
1.15.1 甲方不允许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更换项目经理,如果乙方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必须变更项目经理时,乙方应提供一名具有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替换该职位,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1.15.2 甲方不允许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果乙方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必须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时,乙方应提供一名具有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人员替换该职位,并经甲方书面同意。
1.15.3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存在以下问题,甲方有权书面要求乙方更换该人员。
1) 该人员被发现犯有严重的错误或被指控有犯罪行为;
2) 有充分资料显示该人员能力与表现无法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
1.15.4 所有人员的变更均不影响合同的价格及合同工期。
1.16、适用法律
1.16.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1.17、合同生效及其他
1.17.1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17.2 合同条款应包括甲方最后确认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方式。
1.18、合同终止与暂停
1.18.1 合同终止
当甲乙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应终止。
1.18.2 违约通知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以致严重影响项目进行时,甲方将通知乙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
1.18.3 乙方违约时终止如果乙方:
1) 在十五天内未能遵守本合同条款第1.18.2条的通知;或
2) 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
3)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 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
则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七(7)天后终止合同,并将乙方逐出现场。
任何此种驱逐或终止都不应损害合同规定的甲方或乙方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权力。在此种终止后,甲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承包商完成合同。
1.18.4 在合同执行完成之前,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支付任何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款项。
1.18.5 甲方违约时的终止如果甲方:
1) 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收到法院对他发出的宣告破产并指定破产财产管理 人的命令或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为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停业清理;或
2) 一直未履行其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在向甲方发出甲方违约通知十五天后可终止合同,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其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