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持续优化招标(采购)领域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相适应、与合同履约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省、市有关招标投标领域文件的规定。在正式招标前,按照《关于开展集中区房屋市政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初审的通知》(江南规建〔2024〕37号)要求,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提交集中区公平竞争审查小组进行初审,其他行业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文件提交市行业监管部门审核,以书面审核意见为准开展招标活动。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招标人应开展市场调查,确定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商务、技术条件和评分标准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3家。 二、依法非必须招标项目 (一)工程施工类项目 对于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下施工类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价格竞争或随机方式作为定标依据。在符合资格条件并响应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活动,或通过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成交供应商;特殊情况下,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用摇号方式随机确定的,采购人应建立监督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形成书面记录随项目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项目 1.一年内发生的多频次、小额度服务类采购 对于一年内多次发生小额度采购项目(如监理服务),为提高此类项目的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可按照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施,通过公开征集程序,先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其中:入围供应商应当不少于 2家,服务项目有效期不超过 2年);在业务发生时,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在框架协议签订后 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区财金部备案。 2.单个项目采购业务 (1)对于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商众多、服务内容单一、技术标准具有通用性的项目。原则上应通过价格竞争作为定标依据,在符合资格条件并响应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2)专业性较强、对技术、服务有较高要求的项目。采购人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可参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对于评分标准和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按照采购需求的相关性确定,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和合同履行相关,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3)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项目。采购人在经过市场调查后,证明仅有少量供应商能承接的,可以参照政府采购关于邀请招标方式的操作程序实施。采购人首先以书面形式推荐 6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作为备选,详细说明推荐理由,再以随机方式从中抽取 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谈判邀请书,最后通过竞价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三、相关要求 1、对于依法非必须招标的限额以下项目,采购人应建立健全采购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原则上应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及时公布成交结果等信息,并负责对相关质疑、投诉和举报进行处理。 2、该《通知》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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