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甲方或江南集中区)通过 安徽鑫政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北京亦庄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一、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4.磋商(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5.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就江南集中区新材料产业进行产业链图研究,具体如下:
(一)项目名称: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新材料产业链图谱制作
(二)实施周期:本课题研究周期自签订合同后60日完成
(三)研究内容:研究绘制江南集中区新材料产业链图谱,分析评估国内外该产业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确定产业链高端与技术链高端,对标各产业环节国际国内代表性企业,基于江南集中区新材料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综合分析国际国内竞争格局等相关影响因素,结合江南集中区新材料产业基础与特点,确定该产业发展定位及产业布局。
(四)项目成果:本项目成果为课题研究报告,包含:提供江南集中区新材料产业链图谱及其方案。课题产业链全景图电子版(VISIO、PDF)1份、0号图纸打印大图1份。
(五)合同金额
1.总体费用:本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21 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2.费用范围:上述费用已经包含了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调研服务及相关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另行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支付方式:甲方于合同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合同金额的50% ,即人民币 10.5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在项目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50% 款项,即人民币 10.5 万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4.发票提供: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开具正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项目的进展和进行监督;
2.甲方有权参与项目的实施,与乙方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专家进行沟通交流;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
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开展调研提供协助,包括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及组织调研等。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计划进行;
2.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汇报项目进展;
3.乙方有义务聘请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实施及撰写的报告进行指导、修改、完善;
4.乙方有义务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提交项目报告,逾期则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项目成果归属
本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五、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作协议的所有相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六、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10%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1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10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5.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如果出现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7.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受领标的物、擅自解除合同、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导致乙方遭受的直接损失,乙方可向甲方申请赔偿,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时,造成乙方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可以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乙方的直接损失。
七、争议解决及其他事宜
1.本协议一式伍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同意提交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乙双方均应主动配合、接受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果查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