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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557816728Y/202306-00025 组配分类: 财政政策
发布机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其他
名称: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29
废止日期: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6-29 15:45 来源: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南产业集中区分局

 

 

土地闲置费

/平方米

 
每平方米5元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耕地开垦费

/平方米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集中区规划建设部

 

 

污水处理费

/吨

居民生活用水0.9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60元/吨

《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

 

 

 

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

详见文件

详见文件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详见文件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

 

集中区税务局

 

 

水利建设基金

详见文件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财综[2011]2号,财税[2016]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

征收范围对象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教育费附加

详见文件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征收范围对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教育费附加

详见文件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2010]98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征收范围对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详见文件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的小微企业,免征。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征收范围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政府性基金

集中区规划建设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收取,市规划区内住宅按50元/㎡收取,非住宅按70元/㎡收取;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住宅标准的80%征收;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房地产开发项目(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低于2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皖价费[2008]112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征收范围对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