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担保贷款
1、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人员等十类群体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2年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2、对当年新招用人员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创业培训
3、对全市各类有创业意愿且有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免费提供多层次、全过程、阶梯式创业培训。
(三)创业补贴(补助)
4、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5、对符合市委办、市政府办池办秘〔2018〕13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来池创办企业,给予2万元的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创业企业招用人员符合适用对象范围的,享受净增招用1人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6、对符合市委办、市政府办池办秘〔2018〕13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在池企业(不含国有企业)稳定就业,按照学历高低,给予每人每月500-2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三年。同时给予住房保障补贴,包括对自购首套住房的,给予1.6-3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并按20%比例,分5年支付;对通过市场租房的,给予500-2000元不等的房租补贴;对稳定就业三年以上的人员,给予6000-15000元的学费补助,并按比例分三年支付。
7、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自主创业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人,可一次性领取本期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创业补贴,同时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视为已享受完毕。
8、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成功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从失业保险金中申领一次性5000元成功创业补贴。
(四)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9、对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评定为市级民营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贴,分三年支付。
二、就业扶持政策
(五)就业补贴
10、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申报一次性就业补贴。
11、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2020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1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申报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13、对跨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市域内、市外省内、省外三个层次分别申报每人不超过100元、300元、500元标准的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14、对通过转移到户籍所在地以外地区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交通补贴和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参照就业困难人员。
15、对在公益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劳动者,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
16、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其中财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给予单位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每人1000元奖励。见习期间,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均100元(一次性),见习指导费人均200元支付给见习单位(一次性)。
17、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实现稳定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学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补贴。
(六)社保补贴
18、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月给予职工养老保险补贴35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1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19、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按照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标准补贴。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支持企业吸纳稳定就业
20、对招用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1、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2、对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5项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同时按每人每月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岗位补贴,并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助。
23、对企业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申请就业补贴,最多每人5000元。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24、对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市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可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申报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25、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三、提升就业技能培训政策
26、对农村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企业新录用城乡劳动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给予一定技能培训补贴。
27、对劳动者到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可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个人先行付费,经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按规定申领培训与鉴定补贴,根据不同的培训工种,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皖人社秘〔2018〕431号文件规定,申领500-24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取得初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150-200元不等的鉴定技能补贴。
28、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的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29、对企业新录用城乡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岗前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合格后可按人均不低于800元的规定申领培训补贴。
30、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31、对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劳动者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免费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补贴30元/天、交通补贴20元/天和住宿补贴5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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