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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决定
名称: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8-12
废止日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12 09:3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发文单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公告(第四十九号)
【发文日期】 2021-07-2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经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规定,对本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部分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

一、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具体办法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