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4项)涉及我局办理事项的:“5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5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57、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不受申请人所在地限制。”
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截至目前,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尚未委托池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
建议删除函中的第54、55、57 项办理事项。
2.事项清单二中的56项(申请人可异地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国产计量器具),不受企业所在地限制)涉及的办理事项属于省级办理权限,暂未授权市级办理。凡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申请型式批准,型式批准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分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而进行的行政许可活动,包括型式评价。型式的批准决定。型式评价是指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是否符合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所进行的技术评价。《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建议:删除事项清单二中的56项所列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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