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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557816728Y/202106-00067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立改废
发布机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通知
名称: 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4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4 10:10 来源:池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工委,各县(区)委全面依法治县(区)委员会办公室,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工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驻池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保证全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中央、省对我市的决策部署和定位要求相协调相一致,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相协调相一致,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法发〔2021〕5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范围和原则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清理的范围为全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2.市、县区政府及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一)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起草部门的,由起草部门共同负责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该职能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清理;多部门联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二)因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或职能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因机构改革,原起草部门撤销且没有明确继续行使其职权机构的,由制定部门牵头组织清理。

(三)各市直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多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第一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各县区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乡镇(街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所在县区负责清理。

三、工作时限及步骤

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2001年至2020年期间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形成了《2001—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附件1),请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参考目录认真组织研究,针对目录进行差缺补漏,修改补充意见加盖公章2021610报送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

(二)各单位、各部门参照2001—2020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参考目录》(附件1),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标准逐件进行审核,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意见,建议表(即附件3且加盖印章)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并同时报送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各单位、各部门对照2020年12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池政办〔2020〕30号)中的附件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具体详见附件2),抓紧时间修改,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修改进展情况(即附件4)至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上报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含县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即清理报告及附件5)。市直各部门应于2021年8月15日前向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上报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即清理报告及附件5)。

(五)对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应于2021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决定废止、修改或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明确完成时限,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本次清理工作将作为2021年度依法治市考核重点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按时提交清理结果。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