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安徽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要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情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我市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可免收保证金,确需收取保证金的,2020年12月底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切实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特此通知。
池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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