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集中区生态环境局拟对池州踏歌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无人驾驶新能源矿用车总装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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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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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无人驾驶新能源矿用车总装基地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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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汉江路与黄山北路交叉口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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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池州踏歌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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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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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本项目位于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汉江路与黄山北路交叉口以东,建筑面积约32001.6平方米。项目购置装配工具、翻转机、板簧拧紧机、焊机等生产及辅助设备211台(套),形成年产500台无人驾驶矿车的生产能力。项目投资3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总投资的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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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切实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和管理。项目废气主要为打磨废气、焊接废气、喷漆废气、晾干废气、涂胶废气、燃料加注废气和试车废气。打磨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收集后废气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喷漆废气通过密闭喷漆房微负压收集,收集后废气经一套“两级干式过滤棉”处理,处理后的尾气由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燃料加注废气在加枪口设负压回收装置回收利用;激光焊接废气经设备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晾干废气、涂胶废气和试车废气无组织排放。 项目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 4812.6-2024)表4中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排水系统。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实验及测试废水和生活污水。实验及测试废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在满足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江南产业集中区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区。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属于一般固废的废油漆包装桶、废包装材料、不合格零部件、不合格矿卡、粉尘、废焊渣、废布袋等定期委托有能力的单位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矿物油、废弃含油劳保用品、废矿物油桶、漆渣、废过滤棉和废活性炭等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库,定期送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般固废库(新建,64m2)按照“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设置,危废库(新建,64m2)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应严格对照相关要求强化管理,特别是临时贮存、转运等环节的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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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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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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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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