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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集中区 发布时间:2024-02-0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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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补缴的基本条件?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满五年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延长缴费满5年后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2011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将个人账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问:单位补缴需要哪些材料?

答:工资表、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补缴申请单。1996年安徽省才开始形成职工养老保险,所以补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不早于单位成立日。补缴需支付滞纳金和利息,由单位和个人承担,不可减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名存实亡的集体或国有企业才能减免。补缴中需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问:支持个人补缴吗?

答:2011年7月份由单位开户参保的,女性到50周岁未缴满15年的,可以往后补缴5年,到55周岁还未缴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完。男性达到65周岁,可以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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