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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集中区 发布时间:2023-12-08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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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市监罚送告〔2023〕105-1号

安徽中恒管业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公司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3〕105号),因你单位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3〕105号),内容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文件精神以及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规定,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4日将其辖区内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有关线索材料移送本局,拟予清理。经核查,你单位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

为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8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7日,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在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网站和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刊登《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的公告》,督促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补报年度报告和进行纳税申报。在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本局发布提示性公告期限内,你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依据池州市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9月15日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场所(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单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

2023年9月26日-9月27日本局通过“安徽省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获悉:你单位2021年度、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仍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经查,你单位2021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你单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打印件1份,证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是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开展的。

2、《案件移送函》1份,《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32份,《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32份,证明了当事人2021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关于核查集中区2021-2022年度连续两年未进行依法纳税申报的复函》1份,证明了当事人2021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4、《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的公告》打印件2份,证明了辖区监管部门已对当事人进行公告通知的事实。

5、《现场笔录》及相关材料32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因当事人在其登记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公告,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3﹞1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2021年度至2022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对当事人的注册登记场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3〕10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赵从来、佘世和     联系电话:0566-2618145 

联系地址:池州市贵池区九华山大道520号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市监处罚〔2023〕105号)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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