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处置建筑垃圾是否需要申请?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问: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时,如果没有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接受证明和协议,能否办理?
答:不可以。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时,必须有核准的规划部门证明的消纳处置接受协议,或者行政执法局划定的消纳处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