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用人单位:
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池州市市管省级开发区赋权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池政秘〔2023〕37号),现将区综合执法大队承担的应急管理(86项)和劳动保障监察(39项)行政执法具体事项予以公布。请各生产经营单位、各用人单位对照公布内容,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等领域各项法定职责,定期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劳动关系和谐。
附件: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
(此页无正文)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综合执法大队
2023年5月5日
附件:
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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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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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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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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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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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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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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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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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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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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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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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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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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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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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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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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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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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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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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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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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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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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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培训工作经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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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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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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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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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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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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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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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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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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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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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建立运行管理档案,未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未定期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未定期对有关场所进行安全评估,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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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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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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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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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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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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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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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七项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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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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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违反规定销售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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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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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对未按照标准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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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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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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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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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工(库)房没有设置准确、清晰、醒目的定员、定量、定级标识的和未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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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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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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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规定、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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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或者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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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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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十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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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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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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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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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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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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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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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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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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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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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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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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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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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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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化学品单位未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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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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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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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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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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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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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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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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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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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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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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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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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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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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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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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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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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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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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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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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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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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权力事项清单
(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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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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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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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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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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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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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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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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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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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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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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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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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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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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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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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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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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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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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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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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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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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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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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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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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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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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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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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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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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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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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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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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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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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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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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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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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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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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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三种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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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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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使用和监管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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