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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落实防暑降温措施及加强工时管理工作的提醒

信息来源:集中区 发布时间:2022-08-11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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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温天气较往年时间长,温度高,影响面广。为加强我区用人(用工)单位做好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作业、劳动保护和工时管理工作,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提醒如下:

一、严格落实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各用人(用工)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本用人(用工)单位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合理安排或调整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休息时间、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甚至死亡事故的发生。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用人(用工)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用工)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用工)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严格落实高温天气作业工时管理规定

高温天气下作业,要按照规定对工时进行管理,不得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主管部门也将对工时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违反规定发生意外的,严肃追责。

三、严格津贴发放

各类用人(用工)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按照皖人社秘〔2018〕27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做到 “两个不得”,即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物品冲抵高温津贴。同时,用人(用工)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用工)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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