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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担保公司 发布时间:2020-06-20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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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担保行为,加强融资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以下简称“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融资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由安徽江之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融资担保支持方向

集中区园区落户企业,不对非园区企业提供担保。

第四条  申请新增担保的企业须满足的条件:

(一) 在我区已取得不动产并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含在建工

);或在异地可以提供抵押的不动产;

(二)无非法融资行为,无恶意欠薪行为;

(三)须有企业相关的批复文件;

(四)无其他不宜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五条  担保申请需提供材料

(一)贷款担保申请报告;

(二)企业基本情况资料、生产经营情况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七条  对租赁厂房的企业新增担保业务不接受机械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单独供地优质企业新增担保业务申请以机械设备抵押的,可采取一事一议。

第八条  对以机械设备抵押的企业申请续贷,在抵押的机器设备价值不足以覆盖担保债务时,原则上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若无法提供不动产,需追加其他担保措施,具体参照担保法及物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担保抵押率

(一)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工业厂房、办公楼等),按抵押率不超过65%确定抵押值,除下表之外的不动产抵押物价值按评估价确定,抵押率不超过45%;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房屋参考抵押值一览表

檐  高

结  构

抵押物价值标准

(元/平米)

按65%计抵押值(元/平米)

9.6米以上

(含9.6米)

钢  混

1800

1170

钢  构

1200

780

9.6米以下

(含多层厂房)

钢  混

1500

975

钢构(彩铝)

1000

650

钢构(彩钢瓦)

800

520

办公楼

钢混

2500

1625

(二) 机械设备抵押率不超过35%。

第十条  下列资产不作为反担保抵(质)押物: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

(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三)一般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

(四)生活福利设施等不能强制执行或者处分的财产;

(五)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六)其他不宜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不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抵(质)押物:

(一)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权利;

(二)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不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

第十二条  担保批准

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由担保公司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报告、意见书。担保公司结合尽职调查情况或对第三方出具的报告、意见书作审查,并报主任办公会研定。

第十三条  原则上融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个人及其配偶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但企业提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且抵押资产能够完全覆盖担保贷款金额时可不要求融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最高股东个人及其配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四条  贷款到期存量续保的企业,抵押值符合要求的,直接予以办理续保手续。

第十五条  担保费按年1%收取,对能按时还款或到期银行给予续贷的企业,集中区财政按0.5%补贴给贷款企业,由担保公司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  对于担保公司“过桥资金”业务中涉及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担个人连带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融资担保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 日起施行。2020  年4月8日原管委会公布的《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融资担保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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