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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推动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 发布时间:2018-09-2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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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和提升现代服务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和支持范围

1.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方式加快提升步伐。

2.凡在江南产业集中区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现代物流业

1.对建设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需要单独供地的物流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工建成,分单体按实际建成计容面积85元/平方米给予建设奖励。建设奖励资金分三个时间段兑现:即项目单体建筑封顶时兑现30%,单体建筑内安装的生产设备全面投产后兑现30%,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任一年亩均税收达到8万元的,剩下的建设奖励一次性兑现。

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未封顶的单体建筑不再享受建设奖励。单个项目建设奖励总额不超过7万元/亩。

上述物流项目对其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奖励:项目建设期(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内给予100%奖励;在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投产的,前2年(含前述6个月)内每年再给予100%奖励、后3年内每年给予50%奖励。

按项目内容约定建成投产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对其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2年内每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内每年给予50%奖励。

2.对面向社会提供物流信息交流、物流交易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主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信息化项目,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8%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全国前5强快递企业在我区内建成的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给予每个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生活性服务业

4.在我区内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等消费服务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2021年底前租用我区自有房产且一次性交足三年租金的,立即给予50%的租金补助。

(三)生产服务业

5.在我区内从事商事服务、技术服务、设计与外包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在2021年底前租用我区自有房产且一次性交足三年租金的,每户企业3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按100%予以租金补助,3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50%予以租金补助。

(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

6.在我区内从事劳务派遣、代企招工等中介服务组织,自签约之日起,当年实际为区内企业解决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对其在我区租用的办公场所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据实补助),按同类型自建办公场所的租赁价格给予全额补贴。中介服务组织须提供员工本人签名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上述中介组织为区内企业招聘的员工,在园区就业满6个月的,按其实际招聘员工人数给予500元/人的招工补助(同一员工补助一次)。中介服务组织须提供员工本人签名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证明。

8.为区内企业解决用工人数100人并就业满12个月的中介服务组织,按每一百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同一员工补助一次)。中介服务组织提供员工本人签名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工资发放证明。

(五)建筑业

9.在我区设立有资质的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方式落户我区的建筑施工企业,自落户三年内,年度财政贡献度达到500万元以上,按其在我区建设企业总部或投资实体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落户第四年,年度财政贡献度达到1000万元,按上述补助内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落户第五年,年度财政贡献度达到1200万元的,按上述补助内容给予不超80万元的补助。享受上述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池州市政府出台的支持建筑业发展相关文件中涉及到由我区承担奖励支出的优惠政策。

三、其他

10.本办法出台前签约落户的服务业项目按原招商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

11.由央企、上市公司(中小板、创业板、主板)和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12.本办法由产业发展部(招商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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