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池政〔2018〕3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时间:第四次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是2018年度资料。普查人员将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于2019年1-4月上门开展普查登记。
二、普查对象:江南集中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普查方式: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对在单位清查期间及2018年底前新注册经营但尚未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普查登记阶段一并清查登记。其中,一套表单位登录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PAD或网上报送等填报普查表。
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请普查对象积极配合,如实申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单位信息、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信息仅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处罚的依据。
特此公告
江南集中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