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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南集中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0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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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经普办〔2018〕05号

各部、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皖政〔2018〕18号)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目的

清查我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和分布情况,反映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情况,准确界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和种类,明确普查机构与相关部门的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报表发放种类准确、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和普查登记等后续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查对象和时间

单位清查对象:我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单位清查时间:2018年9月5日开始入户,9月25日前完成“地毯式”清查,10月20日前完成查遗补漏。

三、其他事项

各普查员入户清查时,须佩戴普查机构统一印制的普查员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并通过询问、查看相关证照,确认清查对象,同时做好经普宣传工作。

请各有关部门、企业备好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方便入户登记清查。同时,请予以支持和配合我区经济普查清查工作。

附件:

201809031107183257_WV4jSgHv.jpg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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