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信息化相关企业: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拟制了《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信息化企业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19年12月16日至2020年1月16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信息资源科联系,联系电话:0566-3268330,电子邮件:czdzz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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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池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特许经营方式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和信息化运维类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类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网络、业务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类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软件和数据正常运行而购买服务或升级更新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预审、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依照本办法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市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职能职责,履行相应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信息化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信息化发展规划, 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政府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级政务云平台、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 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预备制,项目单位应根据行业规划部门需求,提前做好项目谋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数据资源局进行预审,通过预审的项目,进入预备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行业要求和部门工作需要,按照“基础先行、先急后缓”的原则,从预备项目中,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数据资源局预备项目建议书预审意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投融资委员会研究。
第十二条 因政策需要,年中追加安排建设的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项目单位应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建设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数据资源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投融资委员会研究。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下达政府性投资计划和市投融资委员会研究通过的追加计划,批复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采用代建制或依法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实行EPC模式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初步设计和概算。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委机要局负责审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市数据资资源局负责批复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确需调整、变更的,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调整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较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一般为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50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竣工验收工作,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档案局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财务决算报告(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国资委)等部门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信息共享协调机制。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由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效果、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协同共享、安全保障、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投入、运维资金安排等参考依据。
第九章 运维类项目审批
第二十六条 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运维类项目,由项目单位将项目情况等资料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经数据资源局审批后,项目单位将审批意见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数据资源局审批意见统筹安排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规划应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重大全局性项目,应加强与市级工作衔接,促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要求,县区、管委会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政务云数据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