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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法案

来源:集中区 发布时间:2026-05-1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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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类型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二、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8日,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安徽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存放有无水乙醇,满桶存放量6桶(800KG/桶),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行政处罚

经调查认定,安徽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四项B档规定,决定给予安徽XX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综合执法大队

202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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