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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江南产业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规定,结合集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公开程序进行预先保密审查。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三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提供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保密审查意见,报综合管理部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2、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信息或综合性信息由综合管理部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批; 3、综合管理部在保密审查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报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4、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备查。 第四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五条 保密审查的时限:保密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报和征得相关行政机关同意的,在获得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未经保密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集中区政府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