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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3-12-09 08:00 来源: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江南产业集中区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江南产业集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各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委领导指导、督促各部、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有关工作的信息报道。

第五条 江南产业集中区发现涉及各部、各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接收到上级交办的相关工作,要立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由责任部门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经委领导审批后,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或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告处理。

第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