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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09 08:00 来源: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集中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对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集中区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以下5类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集中区基本情况。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领导分工、联系方式、办事流程等。

(二)重要工作情况。集中区发展的规划、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等。

(三)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文件。

(四)行政审批。江南产业集中区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及保留项目的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等。

(五)举报监督。江南产业集中区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以上内容,应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1、属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主动公开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向社会公开的渠道:

(一)江南产业集中区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以网站形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江南产业集中区网站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六条 集中区综合管理部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各部、各单位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的报送;综合管理部负责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对拟公开的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了保密审查。通过保密审查的,凡属于江南产业集中区门户网站、各专门网站的由信息中心及时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综合管理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条 集中区信息公开的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按照上级机关有关规定和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江南产业集中区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