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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产业集中区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发布时间:2013-12-09 08:00 来源: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内设机构、市直派驻机构及下属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集中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集中区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相关机制,明确公开内容,组织、协调集中区信息公开工作及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系。

第六条  集中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集中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集中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集中区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集中区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各部门应配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本部门各类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于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并及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

(二)配合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向集中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宜。

第七条  集中区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集中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集中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措施;

3、机关重点工作及其完成情况;

(二)政府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和人事方面

1、领导姓名、职务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办事指南、办事纪律、服务承诺;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依据。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灾情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3、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及执行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和安置办法;

5、本机关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进展和完成情况。

(四)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以及审计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4、公用事业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下:

1、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第九条  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池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集中区政府信息的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用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公开方式获取本机关已公开的政府信息: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3、公共栏;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须填写江南产业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集中区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复制有效。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集中区向其提供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户政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政府机关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集中区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主动公开的信息,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可以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也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本机关特制订《江南产业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集中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集中区纪工委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为加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行为进行追究,特制订《江南产业集中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