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森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MA2PU4K21J
地址:江南产业集中区万凯产业园8#厂房
法定代表人:富家余
我局于2020年9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房东北角建有底漆房,喷漆使用的底漆、固化剂和稀释剂中VOCS质量占比大于10%,底漆房南侧未完全封闭,配套建设的门处于敞开状态,配漆未在配漆房内进行,底漆房外东侧部分固化剂桶处于敞开状态,致使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加工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根据你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家具定制项目》第26页中无组织有机废气VOCS产生量,计算得出未收集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不足1吨。2020年10月20日,你公司对底漆房未封闭的区域进行了修复,采取了封闭管理。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案表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4日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池环罚告〔2020〕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询问情况,裁量因子具体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支行
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51280188000006265
(缴费前先到池州市生态环境局809室开取《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联系电话:204402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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