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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名称: 【负责人解读】关于《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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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解读】关于《江南产业集中区关于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4-09 10:22 来源: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度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池发〔2018〕11号)、《池州市推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池政〔2018〕2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经济带(池州段)”样板区,现就促进单独供地工业项目招商制定本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

1.国内外知名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全球重要交易场所上市公司。

2.细分行业龙头企业。主营业务销售额亿元/年以上且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质量和技术创新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3.应用于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建筑家居等领域从事板材、箔材、锻件、铸件、型材等铝基材料生产、终端产品研发制造或上下游延链补链项目。

4.经国家、地方工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5.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符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和产业政策且税收贡献较大项目。

、用地条件

1.建设综合容积率应≥1.2, 配套用房占地应≤6%, 配套用房建设面积应≤总建筑面积的30%。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2.严格按规定实行净地挂牌出让,即达到 “七通一平”条件(道路、弱电、自来水、天然气、雨水管、污水管到项目地块红线边缘临近城市道路一侧50米,强电200米。项目用地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竖向标高降低0.1米进行平整)。

3.符合安徽省、池州市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要求。

4.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

、扶持政策

(一)建设奖励。

1.国内外知名企业、细分行业龙头、铝基材料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单体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建设奖励,建设期内未封顶的单体建筑不计算建设奖励。自企业投产开票之日起5年内,企业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10万元(含固定资产抵扣,下同)时,兑现上述建设奖励,单个项目建设奖励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2.“专精特新”及高新技术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单体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建设奖励,建设期内未封顶的单体建筑不计算建设奖励。自企业投产开票之日起5年内,企业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亩均税收10万元时,兑现上述建设奖励;年度累计亩均税收每超1万元(基数为1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3.其他符合规定项目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内,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兑现建设奖励。年度累计亩均税收每超1万元(基数为10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其落地费用。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二)财政贡献和用地贡献奖励。

1.国内外知名企业、细分行业龙头、铝基材料、“专精特新”及高新技术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下同)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项目年亩均税收达7—10万元的,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70—100%、后三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35—50%奖励(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为一档),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对项目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投产的,前三年(含前述6个月)内每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100%奖励,后三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50%奖励,未建成部分不予奖励。

2.其他符合规定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项目年亩均税收达7-10万元的,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70—100%、后三年每年分四档依次给予35—50%奖励(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为一档)。

对项目土地使用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期内给予100%奖励;建设期结束后6个月内投产的,前两年(含前述6个月)内每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100%奖励,后三年给予建成投产部分50%奖励,未建成部分不予奖励。

(三)新购设备奖励。

1.国内外知名企业、细分行业龙头、铝基材料、“专精特新”及高新技术项目,池州市对当年新购设备投资300万元(含技改)以上的,经认定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池政〔2018〕78号)。对获得池州市上述奖补的项目,我区当年再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2.其他符合规定项目,池州市对当年新购设备投资300万元(含技改)以上的,经认定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100万元(池政〔2018〕78号)。对获得池州市上述奖补的项目,我区当年再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单张发票10万元以上)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四)场地平整补贴。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场地平整的,按《江南产业集中区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场地平整暂行办法》(江南管秘〔2018〕14号)规定给予补贴。

(五)整体搬迁奖励。项目自签约之日起3年内,整体搬迁的企业成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补贴整体搬迁费15万元;5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补贴搬迁费15万元。

(六)省、市奖励。销售上台阶奖励、人才奖励、用工补贴等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七)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安徽省及池州市出台的扶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其他

1.本扶持政策出台前签约落户项目仍执行原投资协议。

2.已签订协议单独供地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除土地使用之外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同等给予100%奖励。

3.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我区经营期限不得低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