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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通知
名称: 关于印发《江南产业集中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05
废止日期:
关于印发《江南产业集中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5 14:38 来源: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部,局、中心,各直属公司:

《江南产业集中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业经集中区2019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9年12月4日

 

 

江南产业集中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据《池州市市直预算管理办法》,结合集中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级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三条  政府预算收入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

第四条  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着力支持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保证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第五条  逐步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和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管委会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收入方面,要重点关注收入结构、征收效率和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支出方面,要重点关注预算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特别是重大政策和项目实施效果。同时,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逐步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

第六条  财金部在管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预算管理工作。对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负有监管责任。各部门在财金部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本级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集中区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八条  本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和部门预算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集中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应将本部门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部门预算支出包括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和集中区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财金部负责逐步建立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逐步实行评审论证制度和绩效考评制度,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项目支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立项依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准确的项目预算,重大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济科目应细化编制,支出预算原则上不得编列属于公务性支出内容。
    (二)政府性投资项目依据集中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三)对政策目标完成、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支持方向重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等专项资金,经财金部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予以撤销或调整。

第十三条  部门上报管委会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党工委委员会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财金部意见。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对本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由财金部按有关规定编制非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本级预算经管委会同意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  财金部应当自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部门应当自财金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0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与审批

第十八条  部门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调剂。预算执行中部门项目之间确需调整的,财金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上缴本级财政专户和本级国库,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条  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预算收支全面纳入国库和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本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十二条  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

(一)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按月均衡执行。部门使用年度预算基本支出经费,由部门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涉及基本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部门负责向财金部及时、如实提出申请,财金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列入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  部门项目支出。部门项目支出按项目进度执行。部门使用年度预算项目支出经费,由部门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年初预算已安排的非部门预算支出和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审批。

(一)下列资金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和分管财政委领导审批。

1. 年初预算已明确建设主体、项目、投资规模和财政支出预算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

2. 年初预算已明确使用单位和金额的支出;

3. 已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二)支持企业发展、兑现扶持政策等专项资金,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 落户企业与管委会已签订投资协议且明确了具体扶持政策,需要按协议兑现的,由主办部门依据投资协议对企业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和分管财政委领导审批。

2. 其他事项。由主办部门依据管委会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和分管财政委领导审批。超过100万元(含)的,由主办部门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分管财政委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级追加经费的预算执行与审批。

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在预算执行中部门或单位确需要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预算之内,按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通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调剂使用予以解决,或在下一年度预算中申报。

第二十六条  预备费执行与审批。一般情况不得动用预备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应急、突发事件等难以预见的因素,确需动用预备费,由财金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出申请,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预备费不足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七条  超收财力安排与审批。当年有超收收入的,由财金部提出意见后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坚持权责对等、约束有力原则。

第二十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

 第三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

第三十一条  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财金部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长期沉淀的资金一律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第三十二条  逐步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逐步将政府收支预算、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以及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算资金绩效考评体系,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建立预算资金跟踪问效制度,对部门预算执行实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财金部要加强对本级部门预算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本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当年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江南产业集中区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南管发〔2018〕42号)同时废止。